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9號原 告 陳吳玉

陳朝欽陳昱瑄(原名陳玟心)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律師追加原告 陳朝璨被 告 陳威宏(原名陳朝輝)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602元,然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回復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則其訴訟標的額即應依該土地之價值計算之,而非僅按原告等3人之應繼分比例所受利益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0,000元(計算式:120,000平方公尺×10/120×330元×=3,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0,60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06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日期: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