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9號原 告 林泰龍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陳佩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泰山等間請求請求祭祀公業財產之分析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8,817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26,8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是原告應再補繳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