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92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文生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邱琇茸間請求安設管線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30元(計算式:1,650,000元×持分10000分之682=112,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