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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2號原 告 施育銘訴訟代理人 郭惠樺被 告 施靄婷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庭期7日前具狀陳報被繼承人施宗朝之全體繼承人及繼承系統表(按前案民事判決認定訴外人王金梅亦為繼承人,如另有其他繼承人亦應一併陳報,並依全部繼承人之應繼分計算原告因侵占案件受損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日期: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