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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9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7號原 告 黃毅誠即黃毅誠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吳惠娟律師被 告 宇酋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甫恩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方怡靜律師徐筱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巷○○號,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被告具狀抗辯兩造並未有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之約定,非無可採。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酬金
裁判日期: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