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80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王堯之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160元【即依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12,972元乘以20平方公尺,乘以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年息10%,再乘以15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