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4號原 告 黃典隆被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莊崑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以104年度補字第3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3,571元後,該裁定業於104年6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本院104年度補字第317號卷第21頁、第24至26頁)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