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品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買素玲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