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林尚儒律師被 告 蔡佳成
楊允德劉見義楊俊賢鄭宗徨任家麟郭振傑林昭鏵周文章蘇文龍許金水鍾永進蔡建民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 代理 人 江俊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