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複 代 理人 趙若傑律師被 告 蔡佳成
楊允德劉見義楊俊賢鄭宗徨任家麟郭振傑林昭鏵周文章蘇文龍許金水鍾永進蔡建民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 代理 人 江俊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另原告應於開庭前20日,就原告於105年1月11日狀載對於被告等103年轉向所得原告公司未於本訴請求返還部分,以書狀向被告表示抵銷之金額、計算方式、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0601號強制執行程序於原告上開抵銷範圍內應予撤銷之範圍,及其法律依據,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