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蔡佳成
劉見義楊俊賢鄭宗徨任家麟郭振傑林昭鏵周文章蔡建民被 上訴人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金額,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附表:
┌─────┬─────────┬───────┐│上訴人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第二審裁判費 ││ │幣) │(新臺幣) │├─────┼─────────┼───────┤│蔡佳成 │458,357元 │7,440元 │├─────┼─────────┼───────┤│劉見義 │276,572元 │4,470元 │├─────┼─────────┼───────┤│楊俊賢 │241,097元(上訴狀 │3,975元 ││ │誤載為421,097元) │ │├─────┼─────────┼───────┤│鄭宗徨 │408,650元 │6,615元 │├─────┼─────────┼───────┤│任家麟 │543,117元 │8,925元 │├─────┼─────────┼───────┤│郭振傑 │402,304元 │6,615元 │├─────┼─────────┼───────┤│林昭鏵 │412,614元 │6,780元 │├─────┼─────────┼───────┤│周文章 │161,518元 │2,655元 │├─────┼─────────┼───────┤│蔡建民 │233,204元 │3,8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