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42號請求調整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69,023,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90,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