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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 告 勝華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啟智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被 告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高輝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張容綺律師

參 加 人 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蘋律師陳世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報酬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日期: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