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訴訟代理人 胡智翔
楊雅竹劉惠利律師被 告 蔡承益兼訴訟代理人 蔡和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