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潁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炳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名曜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交付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5 月27日104 年度重訴字第240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4,66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1,
084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