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嘉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人即原告何慎權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0號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