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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2號上 訴 人 石錦雲

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允文間請求確認讓渡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固遵期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查上訴人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6,468元(以原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12,139,800元扣除1,650,000元之餘額計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裁判日期: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