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美英即臺南市私立小天使幼兒園
黃美月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相對人即原告 蘇玫綾
張智超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已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主張被告二人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業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偵續字第162號偵查中,足見上開犯罪嫌疑,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相關事證卷宗資料亦均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保管中,為節省訴訟資源及避免裁判歧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該法條固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但應否中止訴訟程序,仍依法院之自由意見決之,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93號判例意旨參照。另該法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在民事訴訟繫屬中,即使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可能牽涉民事訴訟之裁判,但是否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仍有審酌之權限,並非訴訟當事人一經提出聲請,法院即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經查,聲請人所稱因其等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業經相對人依法提出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續行偵查中乙節,係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調查事實之拘束,本院非不得審酌兩造之主張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自行認定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難認有據,不應准許,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