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 告 新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加榮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律師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