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綠蔚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新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加榮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86,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6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童來好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