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5號原 告 𡘙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勳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吳龍建律師被 告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複 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之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涉犯民國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販賣攙偽食品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易字421號判決後,現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矚上訴字第822號、105年度上易字第623號案件審理中等情,認定牽涉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前開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案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573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告具狀主張本件已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請求續行訴訟等語,即屬有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