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7號上 訴 人 方淑貞
陳世文被上訴人 李財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張麗娟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