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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北安宮法定代理人 吳正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益欽間請求回復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8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59,577元(計算式:463平方公尺×21,079元=9,759,577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46,43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日期: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