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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帆若

吳翠娥張良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濬晨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有價證券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請求逾下列股數部分為追加訴訟,另由上訴審裁定訴訟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73,290,600元【計算式:34.2元×(695,000股+1,068,000股+380,000股)=73,290,6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85,5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案由:返還有價證券
裁判日期:201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