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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 告 謝陳麗華

李陳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追加原告 陳峎

蔡陳善陳許孔雀蔡金蓮被 告 陳澤清

陳澤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於民國97年7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繼承登記予以塗銷,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8,408,000元,原告並已繳納裁判費174,008元。嗣原告於104年11月9日具狀追加請求確認兩造之被繼承人陳献所遺留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於97年7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繼承登記無效,查被繼承人陳献原係與他人共有上開396之3地號土地,其應有部分為5分之1,經核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7,120元(計算式:301平方公尺×5,600元×1/5=337,120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8,745,120元(計算式:18,408,000元+337,120元=18,745,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00元,扣除前已繳納174,00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99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