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葉陳阿桃被上訴人 陳秋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現登記所有權人」欄位中關於「楊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文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日期:201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