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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62號上 訴 人 黃祺能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陳倩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淑卿法 官 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日期:201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