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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02號上 訴 人 辛幸華被上訴人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訴訟代理人 張鈴袖

黃建達王郁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準備程序。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分別具狀陳明下列事項:㈠被上訴人部分:

⒈本案請求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有無主張票據法第22條第4

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之利得償還請求權?⒉本件兩造簽立之「附條件買賣契約」,價金請求權時效起

算日為何?⒊是否爭執原審判決所認定之本案債權餘額?如有爭執,主

張之本案債權餘額及計算細項為何?㈡上訴人部分:

⒈如被上訴人併主張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之利得償還請求權

,程序上及實體上有何意見?⒉本件兩造簽立之「附條件買賣契約」,價金請求權時效起

算日為何?

三、兩造可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前聲請閱卷,以利訴訟適速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17-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