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14號上 訴 人 吳伊涵訴訟代理人 林玉琴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被上訴人 陳哲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反租賃契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鍾湄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14號上 訴 人 吳伊涵訴訟代理人 林玉琴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被上訴人 陳哲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反租賃契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鍾湄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