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臺南市市場處法定代理人 李英正訴訟代理人 劉耀升被上訴人 寶防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珍訴訟代理人 林鴻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請兩造應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