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99號上 訴 人 徐朝祥訴訟代理人 徐錦川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被上訴人 徐添益被上訴人 徐茂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蔡麗珠律師蘇榕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淑惠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