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99號上 訴 人 徐朝祥訴訟代理人 徐錦川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被上訴人 徐添益被上訴人 徐茂庭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蔡麗珠律師蘇榕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就上訴人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提出之兄弟分產協議書之真正,如有其他證據提出或聲請調查證據,應於三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視為無其他證據聲請調查,本件準備程序即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