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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保險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欽聰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欽聰(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碧足間請求恢復保單要保人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本院105年度保險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6,3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日期:2017-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