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債 權 人 宏展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謝淑惠即大騰企業行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50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三荾鋪裝機壹台、三輪壓路機貳台及九輪壓路機貳台予債權人,其為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本質非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