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473號債 權 人 暘晟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平代 理 人 唐乙仁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葉俊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9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業已於106年1月10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