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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司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洪幼凌相 對 人 賈志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二年度司執全字第六二三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一日法扶保證字第一○二一一○○五號保證書,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家全字第6號家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2年9月11日法扶保證字第10211005號保證書,聲請本院以 102年度司執全字第 623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嗣兩造間之本案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3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和解成立,該和解筆錄內容第二點載明:於相對人全部履行完畢後,聲請人應撤回本件假扣押執行及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保證書,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爰依法聲請返還保證書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家全字第6號假扣押裁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保證字第10211005號保證書、撤回假扣押執行及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聲請狀、臺南高分院 103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和解筆錄及本院105年度家全聲字第 1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以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家全字第6號假扣押裁定卷、102年度司執全字第623號假扣押執行卷、 102年度家訴字第38號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歷審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1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