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94號聲 請 人 温榮和相 對 人 卯騏豐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606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5年度家全字第13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606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5度家全字第13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60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在案。嗣聲請人不服,就上開105度家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並經本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7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然相對人不服,經提起再抗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606號假扣押執行卷、105年度家全字第13號假扣押裁定卷、105年度家訴字第83號履行遺囑卷等卷宗審核無訛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紙附卷為憑,經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已有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83號家事訴訟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及家事紀錄科查詢表、案件索引卡查詢記錄各一份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