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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李慧千律師即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報就任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有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喜公司)之清算人,茲因信喜公司之財產目前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中(104年度司執合字第78405號),債權債務均未清理完結,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程序,爰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字第1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聲請人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就任信喜公司清算人,則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原應於106年4月18日前清算完結,今聲請人具狀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是依前開規定,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106年4月19日起展延至106年10月18日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