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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李慧千律師即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選派信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有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經法院選派就任信喜公司清算人。嗣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業經本院於106年3月24日裁定准予展期至同年10月18日。惟因信喜公司部分財產經債權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104年度執合字第78405號),於106年5月9日由債權人金剛喜資產管理公司承受,然強制執行程序仍未終結,本件債權債務尚未清理完結,聲請人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程序,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