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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唐以鴻即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唐以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年3月4日,經本院以南院崑民郡104年度司司字第35號函准予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備查,並於同年7月21日核准展延清算期間在案。因相對人公司業已完成清算,並經本院於105年1月19日以南院崑民郡104年度司司字第130號函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另相對人於104年9月1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指定並經聲請人同意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唐以鴻即相對人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已將該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向法院聲報,經本院於105年1月19日以南院崑民郡104年度司司字第130號函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司司字第130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清算完成後同意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乙節,亦有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30號清算終結事件卷附之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1份可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唐以鴻為相對人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日期:201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