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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李雅鈴即吉福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雅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吉福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吉福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吉福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福公司)係於民國104年7月31日解散辦理清算,並奉本院104年8月21日南院崑民郡104年度司司字第109號函准予清算人就任備查在案。又吉福公司已經完成清算,經清算人造具清算期間決算書送監察人審閱,並經指定李雅鈴為該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帳冊保管人,為此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李雅鈴為吉福公司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李雅鈴即吉福公司之清算人已將該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向法院聲報,經本院於105年1月22日以南院崑民郡104年度司司字第15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59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查對屬實。又聲請人主張清算完成後同意擔任吉福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乙節,亦有聲請人同意書一件附於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59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內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指定李雅鈴為吉福公司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