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楊智元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億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