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