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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勞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7號原 告 陳有順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律師被 告 舜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南被 告 隆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羿凱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被 告 董文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日期: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