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原泰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臺科技大學間因105 年度勞訴字第78號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