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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家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鄧0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0明、鄧0堅、劉0揚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訴請回復繼承權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7,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又上訴人訴請交付納骨塔塔位產權證明部分,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16-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