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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家救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236號聲 請 人 黃美齡代 理 人 李家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蘇世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離婚、子女監護權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蘇世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案件移轉單、資力審查詢問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等影本為證,並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蘇世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