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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積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高彩惠、周積豪、周積倫、周積瑜、周積學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1,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裁判日期:2017-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