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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68號原 告 王宗華

王美玉王美淑王美足王麗女王鈴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被 告 王呂麗香訴訟代理人 王國禎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