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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温榮和送達代收人 郁旭華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卯騏豐即卯宗民間(下同)105 年度家訴字第83號履行遺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 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履行遺囑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起訴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5,427元,嗣被上訴人即原告按0000000分之0000000之比例縮減上開訴訟標的為95萬7,626元(計算式:

167萬5,427元×0000000/0000000=95萬7,626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5,6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另關於本裁定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裁判日期:2017-07-07